(2017)浙0783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楼国栋与金爱阳、葛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栋,金爱阳,葛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5472号原告:楼国栋,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爱阳,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葛萌,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楼国栋为与被告金爱阳、葛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52000元(自2015年2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4月止,扣除2015年6月已支付的一个月的利息),此后利息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院依法受理后,决定由审判员赖黎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国栋、被告葛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爱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被告金爱阳向原告楼国栋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嗣后,被告金爱阳仅支付了2015年2月份之前的利息并于2015年6月份支付利息2000元。另原告楼国栋曾于2014年农历年底收到被告金爱阳支付的4000元。被告金爱阳、葛萌于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22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金爱阳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被告金爱阳应依约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原告诉称被告金爱阳曾于2014年10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称其曾于2014年农历年底收到被告金爱阳4000元的还款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其他人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金爱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等活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请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爱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爱阳、葛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楼国栋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利息47920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楼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楼国栋负担200元,被告金爱阳、葛萌共同负担1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