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3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贵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贵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259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贵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白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张雪强,该公司经理。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长白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朱家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贵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贵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要求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立即偿还欠款20932元”变更为“要求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立即偿还欠款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贵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贵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贵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25元。已缴纳161.65元,退还136.65元。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