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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必如、苏维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如,苏维榕,兰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陈必如,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苏维榕,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兰萍萍,女,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必如与被执行人苏维榕、兰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必如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