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奎屯万顺租赁站与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万顺租赁站,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977号原告:奎屯万顺租赁站,住所地奎屯市乌伊公路十九道路西,注册号654003670018573。经营者:王俊峰,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奎屯万顺租赁站负责人,住奎屯。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负责人:涂兴益,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23幢。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奎屯万顺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奎屯万顺租赁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万顺租赁站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万顺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计882元,由原告奎屯万顺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