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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行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烟台瀑拉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瀑拉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瀑拉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烟风公路东侧沐浴村西。法定代表人陈泰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房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委托代理人施成林,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林庆美,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初林、高彬彬,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瀑拉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3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瀑拉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林庆美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瀑拉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烟台瀑拉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贞增审判员  杨道力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