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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铁良与河南依诺威特智能配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良,河南依诺威特智能配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2875号原告:刘铁良,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华奎,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河南依诺威特智能配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周小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铁良被告河南依诺威特智能配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铁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铁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铁良撤诉。��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铁良负担。审 判 长  李翰哲人民陪审员  刘国现人民陪审员  尚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嘉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