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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某、蒋美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蒋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2005年7月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蒋美芳,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建德市,现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美芳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1266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