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某、蒋美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蒋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2005年7月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蒋美芳,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建德市,现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美芳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1266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