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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聂艳茹与刘利明、陈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艳茹,刘利明,陈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814号原告:聂艳茹,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园,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利明,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陈翠翠,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生,住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艳茹诉被告刘利明、陈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艳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艳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艳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40元,共计615元,由原告聂艳茹承担。代理审判员 党 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