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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奇向东与郝永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向东,郝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奇向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永利,公民身份号码×××,男,蒙古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奇向东与郝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郝永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永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永利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郝永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