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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韦丽涛与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涛,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斌,毛疙瘩,洛阳市公路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第131号原告:韦丽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长江路交叉口西奥斯卡巨幕影城8楼。法定代表人:代明海,董事长。被告:李红斌,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毛疙瘩,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洛阳市公路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玻璃厂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孙安卿,局长。原告韦丽涛诉被告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斌、毛疙瘩、洛阳市公路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丽涛撤诉。本案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计984元,由原告韦丽涛负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仝秋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亚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