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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鑫空调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技峰、曹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康鑫空调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吴技峰,曹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785号原告:常熟市康鑫空调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下甲村。法定代表人:胡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岗,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技峰,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曹译文,女,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康鑫空调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技峰、曹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康鑫空调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康鑫空调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康鑫空调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65元,由原告常熟市康鑫空调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晔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