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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索淑琴与张芳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淑琴,张芳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640号原告:索淑琴,女,1957年4月3日,汉族,农民。被告:张芳雀,女,1953年2月1日,汉族,农民。原告索淑琴与被告张芳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索淑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淑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索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索淑琴负担。审判员  张钢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