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索淑琴与张芳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淑琴,张芳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640号原告:索淑琴,女,1957年4月3日,汉族,农民。被告:张芳雀,女,1953年2月1日,汉族,农民。原告索淑琴与被告张芳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索淑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淑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索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索淑琴负担。审判员 张钢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