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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初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初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6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初一,女,1976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文盲,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初一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初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郑初一在其上班的义乌市稠江街道金苑新村9栋1单元102室汗池足浴店,趁无人之际,用修甲刀打开店内2号柜子,窃得被害人王某2放在柜子内的白色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同时,窃得被害人王某2放在屋内的黑色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855元)、黑色稻草人牌手提包一只(价值人民币230元)、银灰色行李箱一只及茶叶十余包。所盗物品除现金及两包茶叶外均已返还给被害人王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初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票,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郑初一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初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初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初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