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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杰、董桂香与刘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贝,董杰,董桂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贝,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杰,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香,男,1964年1月1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上诉人刘贝因与被上诉人董杰、董桂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刘贝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刘贝未在法定期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