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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佃友、王德福等与朱风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友,王德福,朱风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39号原告:王佃友,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王德福,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朱风宝,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友、王德福诉被告朱风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佃友、王德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友、王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佃友、王德福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怀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