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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真真与汤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真真,汤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769号原告:郭真真,女,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汤环,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原告郭真真与被告汤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郭真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真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真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真真负担。审判员 廖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