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真真与汤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真真,汤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769号原告:郭真真,女,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汤环,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原告郭真真与被告汤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郭真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真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真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真真负担。审判员 廖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