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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华美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美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104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083.33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书面申请,称双方正在和解中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永锋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田伊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