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兖州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兖州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振东。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兖州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军。申请人杨振东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4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振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