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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中琼与廖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琼,廖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杨中琼,女,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廖丹丹,女,汉族,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中琼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廖丹丹已被我院判处刑罚入狱,并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中琼,其表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执行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