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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体香与高志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体香,高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体香,女,生于1970年9月1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高志先,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6日,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何体香与高志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志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志先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志先在中国工商银行100107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