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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洪现与何世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现,何世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343号原告:许洪现,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何世尤,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许洪现与被告何世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许洪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洪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韩方琴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