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洪现与何世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现,何世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343号原告:许洪现,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何世尤,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许洪现与被告何世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许洪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洪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韩方琴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