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四川仁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土地统一征用中心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仁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土地统一征用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东升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834392-3。法定代表人:王永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辑之,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土地统一征用中心,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9600335-6。负责人:邹伟,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立案执行四川仁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土地统一征用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土地统一征用中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眉山市土地统一征用中心已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 毅执行员 谭文胜执行员 牟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