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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成银与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周成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银,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成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即本案不应按一般合同管辖规定确认管辖权,而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对本案专属管辖的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权。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区××街道办兴隆社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以涉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其辖区,确认对本案有管辖权,于法不合,其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管辖异议申请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4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