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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07民初1579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本金34924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无果。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地不明,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谭志雄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经营地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任何财产线索提供,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65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受偿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官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