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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唐龙生与余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龙生,余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唐龙生,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余文礼,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唐龙生与被执行人余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余文礼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16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2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67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杨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