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盛厚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盛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三清山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37510F法定代表人:董巧玲,系该营销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盛厚权,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3207号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盛厚权支付欠款112,240.2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273元、案件执行费1,603元,共计人民币115,116.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厚权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5,116.28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厚权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盛厚权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