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执恢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于玲诉路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玲,路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恢371-1号申请执行人:于玲,女,汉族,1956年11月出生,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路文军,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于玲与路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14749.4元,未执行标的为71474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海 喜审 判 员 汪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木尔阿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