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樊学辉与于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学辉,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樊学辉,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于洋,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樊学辉与被执行人于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学辉依据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樊学辉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