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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许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林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昱沁,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B313室。法定代表人许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斌,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6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2187元,于2016年7月25日前支付72187元,2016年8月至11月共计4个月每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12月25日前付清余款40000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若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足额履行,则需另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可就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总额672187元中未履行部分及50000元一并向本院申请执行;许斌对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31元由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7月23日前直接支付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邦迈化工有限公司、许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斌曾自行汇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20万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20万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