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道文与李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文,李占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民初716号原告:胡道文,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李占田,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胡道文诉被告李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道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占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道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占田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占田2016年11月20日向原告胡道文借款两万元,约定2016年农历年底还清,现还一万元。履行期早已超过,被告李占田拒不偿还借款,原告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占田未向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胡道文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李占田欠原告胡道文现金贰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16年农历年前还清,借条于2016年11月20日签下。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李占田邀请原告余干县××庙庙宇,2016年11月20日经原、被告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有20,000元未付,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到胡道文人民币贰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16年农历年前还清,借款人李占田,2016.11.20”。之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10,000元,还剩1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和抗辩权的放弃,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将工程交付原告施工,因被告无钱给付工程款,经原、被告协商该工程款演变成民间借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偿还了其中10,000元借款,可见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借据的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占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道文借款1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占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奇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紫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