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商丘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80号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范德全,总经理。被告商丘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关存明,总经理。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