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诉被告南江县某人民政府、赵某、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南江县某人民政府,赵某,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43号原告:龙某,男,生于1982年8月29日,住南江县关路乡。被告:南江县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某。被告:赵某,男,生于1974年12月5日,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徐某,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住南江县南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南江县某人民政府、赵某、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