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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凯里市百老汇饮食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凯里市百老汇饮食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47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484819。被告:凯里市百老汇饮食娱乐会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洲凯里市环城东路879号。经营者:欧大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凯里市百老汇饮食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受理费2328.0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王 可审判员 李 蓉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