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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学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学艺,黄玉香,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1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被申请人: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刘丹。被申请人:吴学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黄玉香,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广场5号楼403室。法定代表人:李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学艺、黄玉香、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的申请,分别作出了(2017)皖0103财保10号、(2017)皖0103民初3157号两份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10×××11)、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开立的账户、吴学艺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西路1号宝文(国际)装饰广场××××××(合产×××号)、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佛掌路×××(合产×××号、合产×××号)。现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皖0103财保10号、(2017)皖0103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10×××11)、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开立的账户(×××)、吴学艺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西路1号宝文(国际)装饰广场×××(合产×××号)、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佛掌路×××(合产×××号、合产×××号)的查封。本案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谷 雨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