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更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行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753号罪犯黄行,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浙0206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发还给被害人唐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一平审判员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