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学林与王春香、杨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林,王春香,杨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455号原告:杜学林,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春香,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照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林诉被告王春香、杨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学林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