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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学林与王春香、杨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林,王春香,杨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455号原告:杜学林,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春香,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照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林诉被告王春香、杨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学林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