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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席与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席,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234号原告:沈席,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徐东,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沈席与被告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席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伟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