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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易掌林与黄锁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掌林,黄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易掌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黄锁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1日,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易掌林诉黄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11235元,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锁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