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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李洪梅、费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李洪梅,费洪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8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65号。法定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芬,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洪梅,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被告:费洪玉,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诉被告李洪梅、费洪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善霞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