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殿君与被告杨东升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殿君,杨东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03号原告:杨殿君,男,193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杨东升,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宋敏芹,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殿君与被告杨东升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殿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撤回345,880.00元的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殿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殿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637元,6612元退予原告杨殿君,25元由原告杨殿君负担。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天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