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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淼与刘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刘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389号原告王淼,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申喜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宝,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昊林,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城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自认涉案实际出借本金为92000元,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4日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中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昊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日向原告王淼归还借款本金92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