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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未知未觉服装店诉王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未知未觉服装店,王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3民初1948号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未知未觉服装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经营者:杜永胜,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任飞,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倩,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渤,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未知未觉服装店诉被告王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东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未知未觉服装店诉称:原告从事服装鞋帽、箱包、工艺品零售业务。从2016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初止,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服装鞋帽等,累计欠付103140元整。2016年12月6日、2016年12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为凭。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付服装款合计103140元。被告王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6年末,被告王渤到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未知未觉服装店陆续购买服装鞋帽等,原告如数交货,被告未能按时付款,累计欠付货款103140万元。此款另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记录的欠款明细表和被告在此表后所打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王渤到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未知未觉服装店购买服装鞋帽等商品,本应及时给付货款,然而却不讲信誉,累计欠款103140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渤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未知未觉服装店货款103140元。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被告王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梁东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