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罪犯王增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04号罪犯王增荣,男,生于1982年9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现住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了(2014)达达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增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已缴纳)。被告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达中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3年8月30日至2018年2月28日。于2015年9月8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王增荣现应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增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86分,转化为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增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增荣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86分,转化为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增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增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