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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文玲与黄夫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玲,黄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文玲,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黄夫兰,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执行徐文玲与黄夫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夫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赔偿款1306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夫兰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