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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水德、张才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德,张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水德,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才全,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李水德申请执行张才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水德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才全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水德工资款33400.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35元,缴纳申请执行费40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才全无履行能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水德签字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