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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金世俭与王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世俭,王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金世俭,男,回族,1964年5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亚峰,男,汉族,1966年7月22生。申请执行人金世俭与被执行人王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金世俭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820元。本案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亚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世俭支付租赁费79820元及迟延履行金,鉴定费5000元,拖车费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9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亚峰所有的陕B316**号广汽本田雅阁牌车辆,经两次拍卖后流拍,以流拍价88000元以车抵账,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金世俭。因本案所涉迟延履行金、过户等所产生的费用,以车抵账不能全部支付所欠金世俭款项,具体费用以银行计算或票据为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