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奎与孙明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孙明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289号原告王奎,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孙明榜,男,现年54岁,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王奎与被告孙明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奎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