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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奎与孙明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孙明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289号原告王奎,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孙明榜,男,现年54岁,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王奎与被告孙明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奎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