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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军,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军,男,1981年3月15月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室综合楼3-2。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洪军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4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5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苏华君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