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1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向小双、周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小双,周颖,刘东舟,明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1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向小双,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颖,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东舟,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明蔚,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向小双、周颖与刘东舟、明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鄂0192执11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东舟(公民身份号码:)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13×××66的存款人民币2665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东舟(公民身份号码:)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13×××66的存款人民币2665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