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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546号申请执行人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屠祖良、丁振伟。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8037.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另案查封处置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更多数据: